和原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相比,
主要变化有:
01
在原病种范围上新增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2个病种。
02 将原病种“肺结核”调整为“结核病”。
03 将原病种“原发性高血压”修订为“高血压病”。
04
将“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单独列为一个病种纳入第四类病种管理。
05
删除原病种“骨髓增殖性肿瘤”,保留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06
将2020年2月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三个病种纳入第四类病种管理。
07
自202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认定机构相应病种的认定医师应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治疗机构管理和病种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作出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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